伊斯兰宽容对待其它宗教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人们对此问题的讨论也由来已久了。许多人以为,伊斯兰要求穆斯林与世界对抗,直到每个人都成为穆斯林。持这种看法的人,第一,对伊斯兰教义一无所知,不知道伊斯兰的观点和态度;第二,对存在于伊斯兰世界的客观事实一无所知,因为从古至今一直都有许多非穆斯林自由地生活在伊斯兰国家。
伊斯兰国家中的非穆斯林居民可以分为三类,要理解这三种分类,需要深刻理解伊斯兰社会中穆斯林与其他信仰者的关系。
非穆斯林的分类
(一)永久居民
穆斯林法学家用“结约民”这个名称来称呼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居民。这一称呼并不含贬义,相反,这还是一个很优美的称呼,意指生活在伊斯兰国度的非穆斯林永久性享有被保护的权利,他们在先知穆罕默德的保护之下,在全体穆斯林的保护之下,全体穆斯林有责任保障他们的安全,并必须履行与他们缔结的盟约。
只要非穆斯林缴纳人丁税,遵守伊斯兰法里的特殊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证。此条约不受时间限制,一旦签署便终身有效。
“结约民”的真正含义在哈里发的信函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当时艾布·伯克尔致信纳吉兰的居民(非穆斯林):“奉至仁至慈的安拉之名。这是安拉的仆人艾布·伯克尔——安拉的先知和使者穆罕默德的继承者——的亲笔信函。他确保他们成为安拉的邻居,得到安拉的使者穆罕默德许约的保护,他们的自身、家园宅田、宗教信仰、钱财什物、雇员仆人、居家者、出门在外者、主教、牧师、修士及他们拥有的一切均受保护。他们的任何财产不被剥夺,完全自主拥有。”
伊斯兰古典学者伊玛目奥扎尔[5]致信阿巴斯王朝哈里发萨利哈·本·阿里:“他们不是奴隶,他们自由之后就不要再改变他们的身份,他们是自由的结约民。”
对于这个事实,兰道写道:“与强迫他人信仰基督教的基督教帝国不同,阿拉伯人承认其它宗教,认可它们的存在。犹太教徒,基督教徒,祆教徒,都是伊斯兰国家中的结约民。换句话说,他们都享有穆斯林的保护。
(二)临时居民
指暂时居住在穆斯林国家从事商贸、教育、外交等工作的外国人,他们分为两种情况:
1、他们的国家与伊斯兰国家建有外交关系,或两国相互遵守和平协定与国际条约而保持和平相处,这些人称之为“具有合约者”。
2、他们的国家没有与伊斯兰国家建交,也未签订和平条约或两国处于战争状态,这些人称之为“寻求保护者”。
他们都在伊斯兰国家享有普遍权利,而且每个特殊群体也有相应特权。我们暂且探讨他们享有的普遍权利。
非穆斯林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个新名词,二战后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才为人们所熟知。人权一词尽管在国际法中出现的较晚,但人权思想并不是近代才有的。如果我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和1400年前的伊斯兰的结约民法相比较,就会发现伊斯兰早在一千四百多年前,就已经有了非常成熟和完美道德观念及标准。这种道德标准并不是人类智识发展的结果,那是来自安拉的指示。安拉洞悉人类的需要,因而提供了完美而切实可行的标准:一切事物皆服务于人类,避免伤害人类。我们有客观的研究结论:“世界上没有哪个宗教或道德标准,比伊斯兰更慷慨切实地注重了人的权利,并详实制定和阐明了实践这些权利的法则。”
伊斯兰不只是赋予穆斯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样也赋予非穆斯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与穆斯林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应尽同等义务。这是沙利亚法的普遍原则。伊斯兰是唯一重视这方面权益的宗教,比较基督教后就可一目了然。多伦多大学约瑟夫·希斯教授说:“不言而喻,搜索圣经你会发现,里面没有权利一词。1500年来的基督教思想,也没有权利可谈。这是因为人权观念确实不存在于其中的。”
而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中享有着众多的权利,比如信仰自由、工作自由、住房自由、活动自由及教育自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