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的定义及其法律依据

伊斯兰司法制度是一套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以伊斯兰立法精神为指导,对民事、刑事等诉讼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体系。

安拉的所有使者(愿安拉赐福他们)都担任着法官的角色。安拉说:

“(你应当叙述)达五德和素莱曼,当百姓的羊群夜间出来吃庄稼的时候, 他俩为庄稼而判决,对于他们的判决我是见证。我使素莱曼知道怎样判决。每一个我都赏赐了智慧和学识。 我使群山和众鸟随从达五德一道赞颂我。我曾经做过那件事了。”

(《古兰经》21:78:-79)

安拉又说:

“达五德啊!我确已任命你为大地的代治者,你当替人民秉公判决,不要顺从私欲,以免私欲使你叛离真主的大道;叛离真主的大道者,将因忘却清算之日而受严厉的刑罚。”

(《古兰经》38:26)

先知穆罕默德,带来了最后的和永恒的启示,他依照安拉的启示判决人们之间的纷争,同时向人们传达这一圣神启示,呼吁人们归信伊斯兰。对此,《古兰经》多次提及。如安拉所说:

“你当依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替他们判决,你不要顺从他们的私欲,你当谨防他们引诱你违背真主所降示你的一部分经典。如果他们违背正道,那末,你须知真主欲因他们的一部分罪过,而惩罚他们。有许多人,确是犯罪的。”

(《古兰经》5:49)

又说:

“(他们)是为造谣而倾听(你的言论)的,是吞食贿赂的。当他们来访问你的时候,你可以给他们判决,或拒绝他们。如果你拒绝他们,他们绝不能伤害你一丝毫。如果你给他们判决,你当秉公判决。真主确是喜爱公道者的。”

(《古兰经》5:42)

又说:

“指你的主发誓,他们不信道,直到他们请你判决他们之间的纷争,而他们的心里对于你的判决毫无芥蒂,并且他们完全顺服。”

(《古兰经》4:65)

圣训同样提供了伊斯兰司法制度的法律基础。根据阿慕尔·本·阿斯的传述,安拉的使者说:“如果一位法官用他最好的、最正确的裁决进行判决,那么,他收到(来自安拉的)双重的报酬,”(《艾哈迈德·穆斯奈德圣训集》)

使者又说:

“只有两种人可以羡慕:一种人,安拉赐予他财富,他把财富全部用于正义;另一种人,安拉赋予他智慧,他凭智慧裁决并授之予人。”

(《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

众学者表示,穆斯林在伊斯兰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如法学家伊本·古德玛所说:“穆斯林一贯认为,司法制度必须是为人而建立的。”

伊斯兰关于司法制度的规定

众法学家一致认为,法官的职责是主持公道,服务社会。如果社会成员都能履行公道,社会必定安泰,但是,当人们忽略了它时,社会中的所有人都会犯罪。

这些职责的依据来自于《古兰经》: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

(《古兰经》4:135)

司法,只是需要少数的个体履行的公共职责,因为司法对于劝善戒恶有着广泛的意义。

离开司法制度,民事纷争将不会得到正确公正的裁决。因此,司法制度的存在是处理民事纠纷不可或缺的,正如军队的存在是一个国家安全需要必不可少的一样。伊斯兰著名的大学者伊玛目艾哈迈德说过:

“人们必须有一个司法机关,否则他们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

司法机构的职责包括公正裁决,替人伸冤,确保人民的权利,并督查人们的行为。没有指定的司法制度,就不可能有人会履行这些义务。

司法制度是国家繁荣和发展的一个必要保障。它是确保人类幸福,保护受压迫人们的权利,以及抑制压迫等所必需的国家机器之一。它是解决纠纷,保障人权的方式。它会更有助于劝善戒恶,抑制不道德的行为。通过这种方法,就会拥有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每一个人对他的生命、财产、荣誉和自由感到有保障。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国家才能进步,文明才会实现,人们才可以自由地追求他们美好的精神和物质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