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缴纳人丁税,非穆斯林有生命财产受保护而不被侵害的权利。穆斯林国家有义务抵御他们敌人的入侵,与他们的敌人做斗争,有义务救赎他们中被俘虏的人。[1]

古典学者伊本·哈兹姆在几个世纪之前就写道:“如果我们受到外敌的入侵,而他们的目标是居住在我们中间的结约民,那么,我们有义务为保护结约民而战,哪怕杀身成仁。因为他们依约在安拉和使者的保护之下,疏忽对他们的保护就是对神圣承诺的无视。”[2](2)

翻开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保护结约民的例子。

圣门弟子艾布·吴拜德·杰拉哈是开拓沙姆的伊斯兰军队将领,他和沙姆人达成了人丁税的协议。鉴于穆斯林的忠贞守信,当地结约民与穆斯林一道同仇敌忾,他们主动帮助穆斯林对付敌人。每个城镇的结约民都派人打探拜占庭人的消息,并及时把敌情传达给艾布·吴拜德委任的长官那里。当得知敌军已集结进发消息后,艾布·吴拜德担心穆斯林军无力保护他们,于是便发布命令退还已经收缴的人丁税:“我们把钱还给你们,因为有大批敌军逼近,我们恐怕无力保护,结约是为了保护你们,但现在情况特殊,只有全额退还你们所交的认定税了。如果安拉赐予我们胜利,我们一定遵守盟约。”可沙姆人的回应是:“愿安拉把你们赐还给我们,希望你们成功。如果是拜占庭人,他们是不会退还的,他们会拿走一切,让我们一穷二白。”后来穆斯林取得了胜利,其他城镇的人也表示愿意接受穆斯林的议和,并开城迎接穆斯林,但他们提出条件,要穆斯林放过那些曾求庇于他们罗马战士,艾布·吴拜德接受他们缴纳人丁税,并放那些拜占庭人生路,让他们带着家人和财产回罗马。后来其他城镇的人也纷纷要加入盟约,艾布·吴拜德也欣然答应。[3]

还有伊本·泰米叶的例子。塔塔尔人攻占沙姆之后,伊本·泰米叶前去塔塔尔人头领那里解救俘虏。塔塔尔头领只同意释放穆斯林俘虏,而拒绝释放穆斯林的结约民。伊本·泰米叶说:“我们要求释放所有犹太人和基督徒俘虏,他们是我们的结约民,我们绝不放弃任何一个俘虏,不管他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因他的坚决不退让和斗智斗勇,最终塔塔尔人释放了所有战俘。[4]

法学家们说,既然保护结约民不被外部侵害乃是穆斯林不容推卸的义务,那么,要求穆斯林从内部保护他们免遭侵害更是理所当然。马吾莱迪说:“缴纳人丁税的结约民有两个权利:一是不准伤害他们;二是必须保护他们。不伤害他们,他们方能安居,保护他们,他们方能乐业。”[5]

伊斯兰认为,放弃对非穆斯林公民的保护,是非常严重的不义和行亏。安拉说:

“他们确已否认你们所说的话,你们不能逃避刑罚,也不能自助。你们中谁是不义的,我要使谁尝试严峻的刑罚。”

(《古兰经》25:19)

因此,伤害和压迫结约民是大罪,遵守盟约是领袖的职责。先知承诺在复生日为他们辩护:“你们注意,谁对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粗暴刻薄,削减他们的权利,使他们力所不能及或强取豪夺,我(先知)将在审判日控诉他。”

(《艾布·达吴德圣训集》)

伊斯兰法中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要保护结约民。穆斯林学者格拉非写道:“盟约是合同,包含我们的义务和条款,他们是我们的邻居,有安拉和使者的盟约,受伊斯兰保护。如果有任何诽谤与不义来骚扰或侵害他们,那就是对安拉和使者的轻视。”[6]

欧麦尔常常询问外地来的访客有关那里的结约民的情况。他们都会说:“我们只知道守信践约。”[7] 欧麦尔临终之时嘱托说:“我嘱咐我之后的哈里发善待结约民,遵守条约,与任何意欲伤害他们的人做斗争,不要使他们担负重担。”[8]

穆斯林学者和领袖的言行都证明了,伊斯兰在很久以前就赋予了非穆斯林这些直到现在在很多国家他们都还没有获得过的权利。

  1. 优素福·格尔达维《伊斯兰社会中的非穆斯林》。
  2. 格拉非《区别》13卷14页。
  3. 艾布·优素福《税务书》149—151页。
  4. 优素福·格尔达维《伊斯兰社会中的非穆斯林》,第10页。
  5. 马吾莱迪,《为王之律例》143页。
  6. 格拉非《区别》13卷14页。
  7. 泰布里《泰布里史》四卷218页。
  8. 艾布·优素福《税收书》11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