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许多人认为妇女的解放始于西方,并认为妇女解放运动开始于二十世纪。实际上,妇女解放运动并非由妇女发起,也没有始于西方,而是在公元七世纪,安拉降示启示于先知穆罕默德,通过安拉的启示开始了妇女的解放。今日穆斯林妇女拥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恰恰源于《古兰经》和圣训。

一、人权

早在十四世纪以前,伊斯兰规定男女在赞美安拉、崇拜安拉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妇女在完善信仰、提升道德方面没有任何限制。同时,伊斯兰规定男女在人格上也是平等的。《古兰经·妇女章》第一节这样说:

“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你们当敬畏安拉——你们常假借他的名义,而要求相互的权利的主——当尊重血亲。安拉确是监视你们的。”(《古兰经》4:1)

既然男女人同源,那么男女在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妇女从本质上讲不是邪恶的(而某些宗教认为女性是邪恶的),当然男性也不是邪恶的。同样,两性之间也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如果谁认为男女之间存在高低优劣之分,那么,他应当明白,这种认识与伊斯兰所主张的平等理念是相背而行的。

二、民权

伊斯兰在确认每一个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肯定妇女拥有选择权与言论自由权。首先,不能强迫一位非穆斯林妇女为了婚姻而改信(伊斯兰),或父母强迫子女信教。对此问题《古兰经》已经声明: 

“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古兰经》2:256)

伊斯兰鼓励妇女发表意见和见解。有许多圣训可以说明,在先知时代,妇女们曾直接向先知提出问题,并就有关宗教、经济、社会的问题提出她们的意见和建议。

穆斯林妇女完全拥有接受或拒绝婚姻提议的权力;婚后仍然保留自己的姓氏;在诉讼中她们的证词是有效的,而且,她们提供的有关只有妇女熟悉的方面的证词,更具法律效力,甚至有决定性的效力。

三、社会权

安拉的使者说:“追求知识是每个穆斯林(男女)应尽的主命。”(《铁米济圣训集》)

这知识既包括《古兰经》和圣训的知识(宗教知识),也包括其它学科的知识。男性和女性都有学习和理解的能力。在生活中,既然每个人都有提高自己的道德休养、脱离不良品性的义务,那么穆斯林妇女必须得到适当的教育,以依据自己的天赋和兴趣,履行她的这项责任,

妇女的第一义务,也是最最要紧的责任就是相夫教子,如果她们有能力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那么,在不影响教育子女、不影响家庭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外出工作。

男女在人格尊严上是平等的,但不可否认他们在生理上是有天然差异的。伊斯兰承认男女生理有别,因而主张男女分工也因有别。有些工作适合女性去做,而有些工作则适合男性的生理特点。按照各自的生理特点发挥各自所长绝不是对性别歧视。对于男女双方所做的有意义的工作,安拉都给予平等的报偿,尽管他们的工作性质有差异也罢。

关于母亲,安拉的使者是这样说的:

“天堂在母亲的脚下。”(《奈萨义圣训集》)

这就意味着一个成功的社会需要母亲的培养,对一个人的一生产生巨大影响的还是来自于母亲的爱、母亲的培养。因此,要想成为一名铸造英雄的母亲,将为人母者一定要接受教育,一定要意识到自己的责任。

四、政治权

1400年前伊斯兰给予穆斯林妇女的还有一项权力就是话语权,她可以对某一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很自然地伊斯兰也没有阻碍穆斯林妇女出任合适的政府职务。阿布都拉赫曼·本·奥夫在推荐奥斯曼担任哈里发之前,曾就此问题咨询过许多妇女。

五、经济权

伊斯兰明确指出安拉造化的男女生理有别,他们各自有适合于各自的角色、作用和技能。因此,在社会上、在家庭中的工作分工也是不尽相同的,男女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总而言之,伊斯兰赋予妇女抚育培养子女的权力和义务,而男子则扮演保护者的角色。因此,妇女有权利得到经济支持,也就说妇女有独立的经济权利。

《古兰经》指出:

“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安拉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古兰经》4:34)

扮演保护者角色和经济支持者角色的男人,不仅要从经济方面支持妇女,而且要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友好的对待妇女。

穆斯林妇女有权赚钱、有权拥有财产、有权与人缔结合同,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产,经营商业,任何人都不可利用和瓜分她们的财产,包括她们的丈夫。《古兰经》说:

“安拉使你们互相超越,你们当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分;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你们应当祈求安拉把他的恩惠赏赐你们。安拉确是全知万物的。”(《古兰经》4:32)

穆斯林妇女还享有财产继承权。《古兰经》指出: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 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古兰经》4:7)